問題詳情

49 甲向 A 縣選舉委員會(下稱 A 縣選委會)申請登記為 A 縣某屆縣議員候選人。案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以甲犯有刑法妨害投票罪,經判決確定為由,否准甲登記為 A 縣議員候選人之申請,並由 A 縣選委會轉知甲。甲不服,應以何者為被告,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A) A 縣選委會
(B) A 縣政府
(C)中央選舉委員會
(D)行政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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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maple850310】評論

行訴法第 24 條

艾雅亞】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

奉尚弼】評論

 樓上,本題無關訴願,並非訴願機關變更撤銷原處分或駁回訴願之情形。甲向 A 縣選舉委員會(下稱 A 縣選委會)申請登記為 A 縣某屆縣議員候選人。案經中央選舉委員會 以甲犯有刑法妨害投票罪,經判決確定為由,否准甲登記為 A 縣議員候選人之申請,並由 A 縣選委會轉知甲。甲不服,應以何者為被告,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蓋因判斷行政處分機關的基準,原則上採顯名主義,本件否準甲登記之行政處分,依題意既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作成,自應以其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

小樹】評論

本題事實為107,訴,1566回2F,依判決所示,本案仍是有經過訴願的,原處分機關判斷為中選會,依據是訴願13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因此,依照行訴24(1):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另外補充:1.中選會為獨立機關 (中選會組織法5)2.有鑑於獨立行使職權之目的,獨立機關的訴願管轄機關素有爭議,實務決議(雖然講的是NCC)如下: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甲說:行政院,但只能審查合法性乙說:獨立機關(貫徹釋613)丙說:行政院(決議採此說,訴願法4(7),非釋613解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