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依司法實務見解,有關公立學校與聘任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
(B)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
(C)公立學校依法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為行政處分
(D)教師不服公立學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者,應以學校為被告,提起確認聘約關係存在之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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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Klizard Sol】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7月第 1 次庭長法...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98 年7 月份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參照)。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惟在行政契約關係中,並不排除立法者就其中部分法律關係,以法律特別規定其要件、行為方式、程序或法律效果,俾限制行政契約當事人之部分契約自由而維護公益。除該項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法定事由之限制外,該法另定有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法定程序限制(教師法第14條第2、3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各款參照)。是公立學校教師因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經該校教評會依法定組織(教師法第29條第2項參照)及法定程序決議通過予以解聘、停...

ckvhome】評論

(A)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釋382)(B)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C)公立學校依法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為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D)教師不服公立學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者,不應以學校為被告,提起確認聘約關係存在之訴(行訴法6III):因可提撤銷訴訟

獺獺】評論

(D) 教師不服公立學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者,應以學校為被告,提起確認聘約關係存在之訴最高行98年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當事人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其被告機關之記載與訴訟類型,應與法定生效要件成就後之不利益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相同,即以學校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俾於教師法在一般救濟程序外另定特別救濟途徑,且明定當事人有救濟途徑自由選擇權之現制下,使個案救濟程序不致愈趨複雜,以符有效法律保護之法治國家基本原則。公立學校教師對生效要件尚未成就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分所進行之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各該不利益行政處分因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而發生完全效力者,當事人之前已依法進行之行政救濟程序即轉正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