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雅亞】評論
既成道路為符合一定要件而.....看完整...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按「道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名詞釋義,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公眾通行之地方。查「現有巷道」係出自建築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其為現有巷道得指定建築線之規定,貴管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定有相關認定規定。至「既成道路」部分,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400號,係以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
【y5667】評論
(C)45年判字第8號行政主體得依法律規定或以法律行為,對私人之動產或不動產取得管理權或他物權,使該項動產或不動產成為他有公物,以達行政之目的。此際該私人雖仍保有其所有權,但其權利之行使,則應受限制,不得與行政目的相違反。本件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既已歷數十年之久,自應認為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此項道路之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中之公共用物。原告雖仍有其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 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原告擅自將已成之道路廢止,改闢為田耕作, 被告官署糾正原告此項行為,回復原來道路,此項處分,自非違法。
【Malo】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 “物之責任”: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108修法刪除 “國家所有”要件,不以所有權歸屬定有無賠償責任。˙解決在公用地役關係上通行人的求償問題:舊法下因為非國有故國家無國家賠償上的物之責任。舊法下既成道路的改良管理並非由私人地主所為,卻可能負賠償責任;對求償者益可能面臨地主無資力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