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甲出賣 A 地予乙,雙方約定由乙負擔土地增值稅,惟因出賣人甲遲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致令買受人乙增加該稅額之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無法向甲請求損害賠償,因甲乙雙方約定由乙負擔土地增值稅
(B)乙無法向甲請求損害賠償,因稅額負擔之增加僅為純粹財產上損害
(C)乙得向甲請求賠償其所增加負擔之稅額,因稅額負擔之增加屬甲給付遲延而生之損害
(D)甲遲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而令乙增加稅額之負擔,非屬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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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MrWood】評論

民法第231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

107601117】評論

最高法院91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 買賣雙方當事人約定由買受人負擔土地增值稅者,其數額以雙方依約應辦理移轉登記之時為計算之基準點。因出賣人遲延辦理移轉登記,致增加該稅額負擔,則此項增值稅額之增加,與出賣人遲延辦理移轉登記間,即非無因果關係,超出原應繳納之稅額部分,依約買受人本無須負擔,為達契約目的,而以出賣人之名義向稅捐機關繳交該項稅額,買受人自受有損害,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應由出賣人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