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r】評論
A.懸賞廣告性質,立法理由雖採契約說。惟...
【welsing105】評論
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為要約,因此可以任意撤回,故D選項錯誤。
【ckvhome】評論
(A)乙得向甲請求拾得遺失物之報酬(民164I)(B)甲公告懸賞之行為非為事實行為,不論乙是否有看到公告,甲均要支付 1000 元給乙:採契約說(C)乙沒看到公告,甲要給乙 1000 元(民164I)(D)懸賞廣告為契約之一種,不須對特定人為之始有效力
【好運柴犬】評論
A選項的遺失物報酬請求權應為民法805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