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甲在 A 客運公司擔任司機,某日甲違規右轉,撞傷行人乙,乙對甲請求醫藥費、看護費,以及精神上損害賠償共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在乙就醫期間 A 客運公司致贈慰問金 2 萬元,乙另外有保意外險 5 萬元,A 對於甲之選任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並無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可對於 A 客運公司致贈的慰問金 2 萬元及乙的意外險 5 萬元主張損益相抵
(B)甲只能對乙的意外險 5 萬元主張損益相抵
(C)甲只能對 A 客運公司致贈的慰問金 2 萬元主張損益相抵
(D)甲不得對 A 客運公司致贈的慰問金 2 萬元及乙的意外險 5 萬元主張損益相抵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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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s.pr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D.保險金部分參最高法院 68 年台上字★ 42...
【用戶】s.pr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D.保險金部分參最高法院 68 年台上字★ 42...
【用戶】ckvhom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D)甲不得對 A 客運公司致贈的慰問金 2 萬元及乙的意外險 5 萬元主張損益相抵:因兩者非出於同一原因事實。保險給付請求權發生以支付保費之保約為基礎,而侵權行為之損賠請求權發生非同一原因事實。
【用戶】獺獺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第 216-1 條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乙之意外險5萬來自保險契約,慰問金兩萬則是A公司贈送,與醫藥費、看護費、精神損失之原因事實「甲違規右轉撞傷乙」均非屬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