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依據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通過之行政訴訟法229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以下爭訟事件,何者非屬試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A)對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
(B)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
(C)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
(D)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08731
統計:A(1797),B(114),C(84),D(2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比例原則

用户評論

【用戶】YU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