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U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 832 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第 851 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用戶】Ben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抵押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擔保的財產變價款並優先受償的權利地上權: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永佃權:已修法刪除地役權,已修法為不動產役權: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