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Shara】評論
B憲法法庭
【YU】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李逍遙】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為落實人民主權,擴大人民直接行使複決之權利。但是針對下列何事項之程序,則不須交由人民直接複決? (B)【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立法委員提出,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領土變更案、憲法修正案】➡立法委員提出,公民投票複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