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Shara】評論
民訴 以原就被原則 阿華(原告)志明(被告)
【luchbox_21】評論
如果是法緒的話可能要想一想如果是公民的話就不要想得太複雜了不知道這樣解對不對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19樓思路正確民訴專屬管轄相關法條整理:1.不動產物權之訴 →不動產所在地(民事訴訟法第10條)2.再審之訴 →為判決之原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99條)3.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4.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原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1條)5.婚姻關係 →夫妻之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568條)6.收養關係事件 →養父母之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583條)7.監護宣告事件 →應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97條)8.死亡宣告事件 →失蹤人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626條)但遇到上述專屬管轄還是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