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 Kingfish】評論
公平交易法第 5 條 本法所稱獨占,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第一項所稱特定市場,係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第 6 條 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一、與他事業合併者。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
【olra】評論
104年有修正,所以分別參照第7、10、14條,答案不變。壟斷:操控市場,獨占利益。
【Jeanne】評論
(筆記)兩大KTV業者合併:結合。三大牛奶業者約定:聯合。
【已上榜 大家加油】評論
結合 : 結婚了,兩家變一家聯合 : 兩家還是兩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