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馨儀】評論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 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alex0719.chan】評論
3F是最新修法後.正確~~
【Shirakawa】評論
大到小排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