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明偉為國立大學的學生,因參與反學費高漲遊行並發表談話,被校方認定影響校譽,經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開會討論,且在沒有通知明偉到場的情況下,即作出記大過的處分,明偉表示不服,想透過法律途徑進行權利救濟。針對上述情況,若依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校方進行行政處分前,應給予明偉有陳述意見的權利
(B)校方有維護校譽與管教學生的責任,故此行政處分並無不當
(C)若明偉不服學校的行政處分,可直接向學生自治會提出申訴
(D)學校並未侵害明偉的學生身分,故明偉僅可向教育部提出訴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7491
統計:A(5043),B(27),C(411),D(138),E(0)
用户評論
【王致捷】評論
C要改為要向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提出申訴,而不是學生自治會
【讚先生】評論
C改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D不服訴願(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可以在上訴,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我還要更高】評論
B因為沒有給當事者陳述表達意見之機會,所以有失當之處C非學生會,是申訴評議委員會D對訴願結果不滿可以提出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