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蔥發糕】評論
法律制定程序(一)提案: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黨團(二)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報告事項、討論事項(三)院會一讀:朗讀標題、提案人說明、討論(四)委員會:聽取報告、討論、修正、審查報告(五)政黨協商:議案協商(六)院會二讀:朗讀議案、宣讀審查報告、宣讀協商結論、廣泛討論逐條討論、修正動議、復議(七)法制局審查(八)院會三讀:文字修正、全案付表決、修正動議、復議(九)總統公布:行政院認窒礙難行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可能結果:維持原決議、不維持原決議、原決議失效)A選項:程序委員會B選項:院會D選項:經總統核可
【Lookingbruce】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