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ie Chen】評論
一般將非告訴乃論之罪稱為公訴罪,其實相當不妥,易使人因字面意義而誤解為告訴乃論之罪即無公訴可能,且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上還有自訴之程序,其相對者即為公訴程序,故用公訴罪這名詞實易產生不當之混淆。公訴、自訴是以訴訟程序由何人起訴區分,由檢察官起訴而擔任原告者,是為公訴;非由檢察官起訴,而是由自訴權人自行起訴並擔任原告者,是為自訴。易言之,公訴乃透過檢察官而提起之刑事訴訟;而自訴即自訴權人(被害人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自己提起的刑事訴訟。此外,我國法律並未規定告訴或非告訴乃論只能提起公訴或者自訴。意即告訴乃論之罪,仍可能由檢察官提起訴訟並依公訴程序進行(且一般情形皆如此),當然也有由自...
【龍巧(106年度已上榜)】評論
所以說法律追溯期被炒作成保留法律追訴權公訴程序被炒成公訴罪是一樣意思?那教科書是不是不應該一直出現公訴罪一詞
【duke_tea8】評論
自訴:被害人不經由檢察官!直接去法院對被告提訴訟! 公訴: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向嫌犯提起訴訟! 告訴:被害人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申告犯罪事實!並有追訴意思! 告發:被害人以外的人向檢或警申告犯罪事實!但不需要有請求追訴的意思!
【小小影子】評論
有點在考國文..沒注意看就會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