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 Lan Chang】評論
法律保留原則,或稱積極之依法行政,乃規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而在另一方面而言,法律保留亦可謂為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是起源自英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