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下列有關縣市政府與縣市議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縣市政府對縣市議會的議決案,如認窒礙難行時,得提出覆議
(B)縣市議會如認為縣市政府執行議決案不當,得報請地方自治監督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協商解決
(C)縣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3 個月前將總預算案送達縣市議會
(D)縣市議會對於縣市政府移送之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7107
統計:A(7),B(63),C(477),D(44),E(0)

用户評論

【用戶】astro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C)2個月

【用戶】kuangg283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A)39II(B)38(C)40I  2個月(D)39IV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3 42 42 6

【用戶】YU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C)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