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ne安】評論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憲法法庭審理
【吳庭瑜】評論
*罷免總統,副總統1.立委1/4提議2.立委2/3同意3.全民投票複決4.半數有效票*彈劾總統,副總統1.1/2立委提議2.立委2/3決議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司法院憲法法庭
【YU】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