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信保】評論
(A) 告發是指第三人。被害人向檢察官是告訴(B) 不告不理原則是對法院(C) 告發者 沒有資格的限制是對的(D) 依法"得"減輕其刑
【ChXe】評論
告發第三人告訴被害人
【李逍遙】評論
◎19 犯罪偵查是刑事訴訟的重心,下列有關犯罪偵查程序的敘述,何者正確? (C)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告發者並無任何資格的限制,不論任何人均得告發(A)第三者、知情的第三人犯罪被害人得自行向檢察官告發,陳訴犯罪的事實,請求追訴犯罪的行為◎【告發】====(Ⅰ)屬於【非告訴乃論罪】。(Ⅱ)被害人以外的【第三者、知情的第三人(當有人知道犯罪事實)】,主動向【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警察局、調查局、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報告。(B)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檢察官不得在自行發覺犯罪行為後,開始進行偵查程序 ~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應主動偵查」~(偵察刑案➡為了社會正義,雖無人提告亦可主動偵查)。(D)犯罪人於犯罪被發覺後向檢察官自動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