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 Doll】評論
我國刑法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說「未滿十四歲的人」是「無責任能力」,不受刑法的訴追與處罰,但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的人仍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少年法庭仍可對少年施以訓誡、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等處分。
【Jeanne】評論
(筆記)少年販毒:14歲以上送檢察署;14歲未滿送少年法庭。
【winner】評論
原則上12以上未滿18都是送少年法庭嗎?
【小P】評論
一、少年法院(庭)管轄之事件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7及第85條之1規定,少年法院(庭)管轄之事件,有下列三類(7~18歲):(一)兒童保護事件(兒童係指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指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係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1.觸法行為: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B) 13歲 販毒) 2.虞犯行為: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1)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2)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3)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4) 參加不良組織者。(5)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6)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