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i】評論
刑法責任能力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第 15-1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 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 為監護之宣告。第 15-2 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
【幫按讚/刑庭工作專業刑事法】評論
補充重要觀念:雖然大家對於輔助宣告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有根深蒂固的觀念,但是以目前的民法來看並沒有法條題到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學說上與實務上目前兩派意見還在爭論中,上一次民法修正案本來要將輔助宣告之人列為現制行為能力人但後來又刪除了....因此目前輔助宣告之人還是要算"完全行為能力人"
【mitale723】評論
被認定行為當時因精神 障礙以致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顯著減低重點是認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