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Chen】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 25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第 31 條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
【張立俞】評論
感謝樓上分享想法用「立法院」和「地方議會」兩級的角度看,就清楚很多了~~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D考太細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