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被付懲戒人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檢察機關
(B)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一律停止懲戒程序
(C)停止審議程序,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
(D)同一行為已為無罪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7563
統計:A(115),B(3300),C(141),D(384),E(0)

用户評論

Kuo Mekida】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刑懲併行制

胡 睿】評論

第 39 條新法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Tsung Han Lin】評論

刑懲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