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行政執行機關之執行方法有所不服,下列關於救濟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得聲明異議
(B)對聲明異議之結果不服者,不得再尋求任何救濟
(C)聲明異議由執行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決定之
(D)倘若因對執行命令或執行方法致生損害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0721
統計:A(327),B(4333),C(729),D(161),E(0)

用户評論

Jung Yu】評論

行執9: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請高手解答!選項C, 行政機關對聲明異議認為有理由時,是自己決定呀!! 覺得聲明異議無理由才是上級決定, C選項的描述可是錯的呀!第9條(對執行行為聲明異議)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11F,(C)選項純粹是考法條的用語,亦即只引用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的後半段=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有理由=執行機關「應」停止執行=應=不能自己決定。無理由=直接上級機關「決定」之。=直接上級機關決定「停止執行」或「不停止執行」。=直接上級機關「是or否」停止執行。=直接上級機關「得」停止執行。

哥割戈擱胳疙歌 (被阿偷】評論

異議=復議=訴願若不服可提出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