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g Yu】評論
行執9: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請高手解答!選項C, 行政機關對聲明異議認為有理由時,是自己決定呀!! 覺得聲明異議無理由才是上級決定, C選項的描述可是錯的呀!第9條(對執行行為聲明異議)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11F,(C)選項純粹是考法條的用語,亦即只引用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的後半段=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有理由=執行機關「應」停止執行=應=不能自己決定。無理由=直接上級機關「決定」之。=直接上級機關決定「停止執行」或「不停止執行」。=直接上級機關「是or否」停止執行。=直接上級機關「得」停止執行。
【哥割戈擱胳疙歌 (被阿偷】評論
異議=復議=訴願若不服可提出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