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霖】評論
最佳解!Lin YI Jyun 小六下 (2013/06/25 11:56):13人 人民團體法第 46 條 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設立政黨者,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並發給證書及圖記。前條第二款之政黨,應於選舉公告發布之日前,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案。民法第30條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一點點】評論
人民團體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YU】評論
現在要依政黨法106-12-06公布第 7 條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 一百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備案,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書。
【derek801204】評論
國民兩黨...
【寶寶愛搞笑!】評論
「報備制」與「許可制」的差異?我國現行對於特種商業營業行為的管制手段,就法規及命令上所出現之行政作為名稱,有由業者提出之申請特許、申請許可及報請備查、備案、核備、核准等,或是由主管機關函復業者之同意備查、准以備查、准以核備、同意辦理、准以辦理等;在實務運作上,行政處分名稱的用法在定義上各有其不同之法律效果,但從制度面看,可概括為「許可制」與「報備制」兩種制度。一、許可制(事先預防制)許可制的公司行號經營商業,必須依公司法第17條第1項或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先依相關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命令,經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先審查許可,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行號(商業)登記。許可制係事前抑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