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 Boo】評論
第 18 條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 、禁止公開者。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 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 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 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 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
【小可_110年司五正取】評論
講個很好笑的3+11沒有會議紀錄
【林動】評論
第 18 條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 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 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 命、身體、自由、財產者。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 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 提供之。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 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 (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 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五、有關專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