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mura Pan】評論
第 111 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小水水衝衝衝~】評論
記中“立”~
【一鼓作氣四等消防】評論
跟院際爭議搞混啦
【搖尾巴高手】評論
@中央與地方牴觸→立法院協調。@地方與地方牴觸→行政院協調。
【陳氏】評論
依憲法第1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