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7 無論民事或刑事案件,若未經當事人或檢察官之起訴,則法官不得自行審判,此乃:(A)一事不再理原則 (B)不告不理原則 (C)告訴乃論 (D)一事不二罰原則
【評論內容】不告不理(以站在法院的立場看)即使法官就算知悉有人犯罪,
【評論主題】4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謂「接近使用媒體」之權利,係受我國憲法所保障之何種權利之一種:(A)平等權 (B)言論自由 (C)財產權 (D)工作權
【評論內容】釋字第364號理由書節錄:言論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廣播電視係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之重要媒體,可藉以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其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言論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範圍。惟廣播電視無遠弗屆,對於社會具有廣大而深遠之影響。故享有傳播之自由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其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其有藉傳播媒體妨害善良風俗、破壞社會安寧、危害國家利益或侵害他人權利等情形者,國家自得依法予以限制。廣播電視之電波頻率為有限性之公共資源,為免被壟斷與獨佔,國家應制定法律,使主管機關對於開放電波頻率之規劃與分配,能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審慎決定,藉此謀求廣播電視之...
【評論主題】2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颱風受災農民提供農作物損失補助,其性質上屬於下列何種行政?(A)干預行政 (B)計畫行政 (C)給付行政 (D)私經濟行政
【評論內容】
(A)干預行政:
為了要維持公共秩序,所以以干預的方式限制人民的自由或財產。
因為有干涉性質,所以干預行政收到的限制比較多,通常須有法律保留才可行駛。
(既然題目是作為損失之補助,就不會是干預行政了)
(B)計畫行政:
來源為行程法163條: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題目看似為現在,而非為將來之構想)
(C)給付行政:
指提供人民給付或其他利益的行政作用,通常不以命令、強制手段為之。
(提供損失補助,即為行政機關給予人民利益)
(D)私經濟行政:
又稱國庫行政,指行政主體處於相當私人的地位(如公營事業名營化)來行駛行為。
(行政院農委會提供補助非私法上之行為)
【評論主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後,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警察機關聲請易以拘留經法院駁回,被處罰人亦不請求易以拘留者,其應繳納之罰鍰,依法務部釋示意見,應如何處理?(A)向普通庭提起抗告(B)移送行政
【評論內容】
補行政執行法第二條:
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罰鍰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所以以此法移送強制執行
【評論主題】36.下列何者為褫奪公權之內容?1為公務員之資格 2 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3行使創制複決權 4行使選舉罷免權5 受赦免之權(A)123(B)12(C)34(D)135
【評論內容】刑法第 36 條:I從刑為褫奪公權。II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評論主題】5 關於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所稱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係人民不信任政府所為之公民投票,藉以複決有關政策(B) 係憲法賦予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猶如內閣制中之倒閣案,等
【評論內容】倒閣:反對派藉由議會或其他力量,推翻現任內閣或促使內閣重組。
【評論主題】16 警察依法實施酒測路檢,突遇拒絕酒測之駕駛衝撞交通錐並加速逃逸,值勤員警拔槍射中輪胎,造成車輛失速,傾撞分隔島翻覆,所幸駕駛並無大礙;依警械使用條例之精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警察需支付車損
【評論內容】第11 條 (依法使用警械致人傷亡之醫療費、喪葬費、慰撫金、補償金之規定)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合法使用警械)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僅限於對第三人之損失補償)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違法使用警械)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不限於第三人,任何人生、身、財受損皆需補償賠償)III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8 依據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該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B)該條例將毒品分為三級(C)愷(K)他命屬於第
【評論內容】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評論主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後,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警察機關聲請易以拘留經法院駁回,被處罰人亦不請求易以拘留者,其應繳納之罰鍰,依法務部釋示意見,應如何處理?(A)向普通庭提起抗告(B)移送行政
【評論內容】
補行政執行法第二條:
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罰鍰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所以以此法移送強制執行
【評論主題】36.下列何者為褫奪公權之內容?1為公務員之資格 2 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3行使創制複決權 4行使選舉罷免權5 受赦免之權(A)123(B)12(C)34(D)135
【評論內容】刑法第 36 條:I從刑為褫奪公權。II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評論主題】5 關於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所稱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係人民不信任政府所為之公民投票,藉以複決有關政策(B) 係憲法賦予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猶如內閣制中之倒閣案,等
【評論內容】倒閣:反對派藉由議會或其他力量,推翻現任內閣或促使內閣重組。
【評論主題】16 警察依法實施酒測路檢,突遇拒絕酒測之駕駛衝撞交通錐並加速逃逸,值勤員警拔槍射中輪胎,造成車輛失速,傾撞分隔島翻覆,所幸駕駛並無大礙;依警械使用條例之精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警察需支付車損
【評論內容】第11 條 (依法使用警械致人傷亡之醫療費、喪葬費、慰撫金、補償金之規定)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合法使用警械)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僅限於對第三人之損失補償)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違法使用警械)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不限於第三人,任何人生、身、財受損皆需補償賠償)III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2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颱風受災農民提供農作物損失補助,其性質上屬於下列何種行政?(A)干預行政 (B)計畫行政 (C)給付行政 (D)私經濟行政
【評論內容】
(A)干預行政:
為了要維持公共秩序,所以以干預的方式限制人民的自由或財產。
因為有干涉性質,所以干預行政收到的限制比較多,通常須有法律保留才可行駛。
(既然題目是作為損失之補助,就不會是干預行政了)
(B)計畫行政:
來源為行程法163條: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題目看似為現在,而非為將來之構想)
(C)給付行政:
指提供人民給付或其他利益的行政作用,通常不以命令、強制手段為之。
(提供損失補助,即為行政機關給予人民利益)
(D)私經濟行政:
又稱國庫行政,指行政主體處於相當私人的地位(如公營事業名營化)來行駛行為。
(行政院農委會提供補助非私法上之行為)
【評論主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後,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警察機關聲請易以拘留經法院駁回,被處罰人亦不請求易以拘留者,其應繳納之罰鍰,依法務部釋示意見,應如何處理?(A)向普通庭提起抗告(B)移送行政
【評論內容】
補行政執行法第二條:
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罰鍰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所以以此法移送強制執行
【評論主題】36.下列何者為褫奪公權之內容?1為公務員之資格 2 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3行使創制複決權 4行使選舉罷免權5 受赦免之權(A)123(B)12(C)34(D)135
【評論內容】刑法第 36 條:I從刑為褫奪公權。II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評論主題】5 關於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所稱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係人民不信任政府所為之公民投票,藉以複決有關政策(B) 係憲法賦予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猶如內閣制中之倒閣案,等
【評論內容】倒閣:反對派藉由議會或其他力量,推翻現任內閣或促使內閣重組。
【評論主題】16 警察依法實施酒測路檢,突遇拒絕酒測之駕駛衝撞交通錐並加速逃逸,值勤員警拔槍射中輪胎,造成車輛失速,傾撞分隔島翻覆,所幸駕駛並無大礙;依警械使用條例之精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警察需支付車損
【評論內容】第11 條 (依法使用警械致人傷亡之醫療費、喪葬費、慰撫金、補償金之規定)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合法使用警械)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僅限於對第三人之損失補償)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違法使用警械)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不限於第三人,任何人生、身、財受損皆需補償賠償)III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