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評論
刑法第 36 條:I從刑為褫奪公權。II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Tolker Chang】評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
【陳氏】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