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暱稱】評論
刑法第26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的結果,又無危險。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39.實務上認定刑法第26條中「無危險」之意義為何?1行為人主觀認為無危險2行為人須出於重大無知3行為人之行為不足以造成社會不安感4只要行為不能發生結果即是無危險5危險之有無,以客觀事實認定之(A)235(B)135(C)135(D)134修改成為39.實務上認定刑法第26條中「無危險」之意義為何?1行為人主觀認為無危險2行為人須出於重大無知3行為人之行為不足以造成社會不安感4只要行為不能發生結果即是無危險5危險之有無,以客觀事實認定之(A)235(B)135(C)134
【阿答力】評論
無危險之要件1.無結果發生2.行為人的行為(客觀面)依社會通念認為是無危害性的3.行為人的主觀是重大無知的如我想要情敵死亡,所以我一直送巧克力給他吃,要讓他得糖尿病死亡1.不會有死亡結果2.依社會通念我的客觀行為是無危害性的3.我的主觀依社會通念觀之是屬重大無知的(講白話就是蠢)
【林宗佑】評論
重大無知不是通說所採嗎,實務不是採新客觀說?
【108司法特考法警上榜】評論
重大無知不是通說所採嗎,實務不是採新客觀說?
【Dor】評論
想問 實務不是採具體危險說有無侵害法益之危險,應綜合行為時客觀上通常一般人所認識及行為人主觀上特別認識之事實為基礎,再本諸客觀上一般人依其知識、經驗及觀念所公認之因果法則而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