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甲與乙共同計畫並實行擄人勒贖後將肉票撕票,甲等一夥人之後為警捕獲,乙隨即供述其與甲之犯罪自白,法院直接引用該自白判處甲死刑。試問依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該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無違法不當2已排除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3違反嚴格證明法則4承認共同被告於其他共同被告案件之證人適格5忽略自白證明力之限制規定
(A)134
(B)125
(C)234
(D)235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3005
統計:A(34),B(32),C(159),D(689),E(1)

用户評論

賴亭安】評論

故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自不能因案件合併關係而影響其他共同被告原享有之上開憲法上權利。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及四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一九號判例所稱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證據一節,對其他共同被告案件之審判而言,未使該共同被告立於證人之地位而為陳述,逕以其依共同被告身分所為陳述採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證據,乃否定共同被告於其他共同被告案件之證人適格,排除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與當時有效施行中之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牴觸,並已不當剝奪其他共同被告對該實具證人適格之共同被告詰問之權利,核與首開憲法意旨不符。該二判例及其他相同意旨判例,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