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B) 債權人得解除契約
(C) 債權人得請求交付他物替代
(D) 債權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1442
統計:A(19),B(13),C(196),D(44),E(0)

用户評論

曾沙沙】評論

因為是不能補正之給付不能,若能補正,則適用給付遲延

airforce1】評論

這是嗣後不能然後可歸責債務人嗎?

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評論

給2F:給付不能的情況就沒有能不能補正的問題了吧,不完全給付才有補正問題。給3F:給付不能也只有在嗣後不能及自始主觀不能才有歸責權利義務的問題,自始客觀不能,契約無效,無歸責問題。至於自始主觀不能,類推適用嗣後不能,所以看到給付不能又是歸責問題,就是從嗣後不能去判斷情況。當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債務人之給付義務轉為損害賠償,適用第226條 - A對債權人之對待義務可逕行透過解約(無須催告),適用第256條,解約後還可適用第259條(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及第260條(損害賠償之請求)-所以B及D也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