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以下何者不是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A)繼承人出家為僧或為尼
(B)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C)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D)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60089
統計:A(433),B(10),C(3),D(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特留分、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

用户評論

台鐵向前衝】評論

(C)1145第1項第5款

doris1988320】評論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鄭素敏】評論

喪失繼承權還會有特留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