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不具公務員身分之甲利用不知情而有相關職務之公務員乙,使乙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文書上登載不實之事項。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甲可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2 乙如果具有對該事項之實質審查權,則甲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3 乙如果一經他人申明或申報,即有登載之義務者,甲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4 甲與乙係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甲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5 甲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幫助犯
(A)123
(B)23
(C)135
(D)24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6
統計:A(131),B(273),C(66),D(3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保證人地位、偽造文書、您好

用户評論

詹姆士】評論

1 甲可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甲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 乙如果具有對該事項之實質審查權,則甲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評論

4 甲與乙係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甲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甲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乙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最佳解的部分提出我的疑惑如果甲乙是共同正犯,那甲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乙應該會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吧..(在他知道明知為不實的情況下登載)第31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感覺這題要倒過來,是乙成立登載不實(特定身分)甲才會成立這條的正犯....雖然覺得有點怪怪的),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純正身分犯)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如有錯誤請指教感謝大家~~常常在這邊搞混,請大家不吝指教,感謝!

林宗佑】評論

最佳解的4,乙不是不知情嗎?為何還會成立共同正犯

108司法特考法警上榜】評論

最佳解的4,乙不是不知情嗎?為何還會成立共同正犯

Ju Mini】評論

最佳解的4有點問題 實務見解 院字785號解釋 無身分利用有身分者 係成立 間接正犯 且題中也點明  乙 不知情

阿答力】評論

1.利用公務員使其於所掌之文書做不實登錄: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2.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的前題是公務員對其所掌之文書對他人的申報即有登載義務者,如持假的土地權狀去地政事務所登記即是,如對他人的申報尚有查明再登載的公文書則不算,如警方對證人所做的筆錄(因尚要查證證人所說的內容)。3.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是純正身份犯,犯罪主體一定是要公務人員,所以不可能有間接正犯的產生,間接利用可能會成立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但與公務人員夥同於其於所掌之文書做不實登錄,依刑法第31條規定,看其行為成立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第31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純正身份犯),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