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茱蓉】評論
第 103 條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之看守所,該所長官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押票附記解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執行羈押時,押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執行羈押準用之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4.偵查中許可羈押,由下列何者指揮執行之?(A) 法官 (B) 檢察官(C) 檢察事務官(D) 司法警察官.修改成為14.偵查中許可羈押,由下列何者指揮執行之?(A) 法官 (B) 檢察官(C) 檢察事務官(D) 司法警察官.
【snoopy75smb】評論
(A)法官(X)(B)檢察官(O)(C)檢察事務官(X)(D)司法警察官(X)刑事訴訟法 第 103 條 (羈押-執行)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之看守所,該所長官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押票附記解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執行羈押時,押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執行羈押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