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某刑案目擊證人甲向司法警察乙陳述丙為加害人,而警察乙當時未錄影、錄音或製作詢問筆錄,嗣後法院公審時,因甲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之經驗陳述非屬傳聞證詞
(B)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僅明定「…所為之陳述」,而無明文要求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皆須記載於筆錄或有錄影、錄音為憑證始得作為證據,故乙代替甲到庭陳述之傳聞證據,可以具有傳聞之例外
(C) 乙之陳述雖屬傳聞證詞,但其未依法製作詢問筆錄,且未錄影、錄音,使得甲之陳述欠缺證據之形式成立要素,且乙非親自見聞犯罪事實發生經過之人,故無傳聞例外之適用
(D) 因乙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連續錄影、錄音之規定,故處罰其傳聞證詞不得作為傳聞之例外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59011
統計:A(21),B(127),C(373),D(4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偽造文書、得逕行搜索

用户評論

OVO】評論

答案C 第一句開頭應該是甲之陳述吧?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沒錯吧 乙的陳述也是傳聞

@@】評論

第159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評論

第159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送葬者】評論

159-2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中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syuan】評論

第159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