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謂「接近使用媒體」之權利,係受我國憲法所保障之何種權利之一種:
(A)平等權
(B)言論自由
(C)財產權
(D)工作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51431
統計:A(116),B(3957),C(15),D(7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中華民國國籍

用户評論

陳玉*:一定要考上】評論

釋字364號  解釋文: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理由書最後一段:綜上所述,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陳玉*:破釜沉舟】評論

釋字364號    解釋文: 以廣...

陳氏】評論

釋字第364號理由書節錄:言論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廣播電視係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之重要媒體,可藉以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其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言論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範圍。惟廣播電視無遠弗屆,對於社會具有廣大而深遠之影響。故享有傳播之自由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其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其有藉傳播媒體妨害善良風俗、破壞社會安寧、危害國家利益或侵害他人權利等情形者,國家自得依法予以限制。廣播電視之電波頻率為有限性之公共資源,為免被壟斷與獨佔,國家應制定法律,使主管機關對於開放電波頻率之規劃與分配,能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審慎決定,藉此謀求廣播電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