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22 條規定之保障範圍?
(A)民法上契約締結自由
(B)婚姻自由
(C)姓名權
(D)請求適當工作機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25337
統計:A(382),B(180),C(227),D(3733),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中華民國國籍、誣告罪名反坐違反比例原則

用户評論

xxxOlivia】評論

我想應該是因為 (D)請求適當工作機會 已經列舉在

Sunny Boo】評論

懂了!!~感謝~

Jhou 999】評論

22歲 自由了

謝東晉】評論

(D) 是在憲法第 152 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Xie】評論

(D) 是在憲法第 152 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hchungw】評論

憲法第22條保障權利有689 (一般行為自由 ) 603 (隱私權)、            554 (性行為自由)、 362 (婚姻自由)、   399 (姓名權)、      576(契約自由)、     587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626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656 (名譽權) 664 (人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