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下列有關自治條例之論述,何者錯誤?
(A)自治條例得就居民違反自治條例之行為規定罰鍰
(B)自治條例須經地方立法機關之通過
(C)自治條例所規定之罰鍰,無最高數額之限制
(D)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65702
統計:A(34),B(66),C(5406),D(92),E(0)

用户評論

皮卡丘】評論

罰鍰不得超過10萬元

Messi】評論

不得超過十萬元,但是可以得規定連續處罰

陳旻逸】評論

行政執行罰5000-30萬行政罰3000以下

110年特考正取】評論

這題我用推理的不知道可不可以,我的推理是…

楊育儒】評論

參考資料地方制度法第25條★★:★★★★ ...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自治條例)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