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科處刑罰之方式,限制人民傳布任何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之訊息,係限制人民之何種基本權利?
(A)言論自由
(B)國民健康權
(C)兒童福利權
(D)秘密通訊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73402
統計:A(6492),B(60),C(444),D(43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總統、副總統之彈劾、陷阱題1、大學自治

用户評論

liuandy1988】評論

釋字第 623 號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為真實,無誤導性,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惟憲法之保障並非絕對,立法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一四號、第五七七號及第六一七號解釋在案。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乃促使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訊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九條參照),為商...

老馬】評論

一直看成性交易,整個偏掉

vicky】評論

(A)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乃使人為有對價之性交or猥褻行為之訊息→為商業言論之一種→言論自由。

珍會聊天,快點練習!】評論

差點選到D但重點應該是限制你想表達對兒少性交之相關討論報導,故屬於限制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