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軍事審判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軍事審判程序,不受憲法比例原則拘束
(B)軍事審判之發動程序,亦必須合乎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
(C)在平時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向普通法院尋求救濟
(D)軍事審判程序之設,非即表示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之各種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34518
統計:A(2683),B(13),C(91),D(84),E(0)

用户評論

Struggle Way】評論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

林維晨】評論

感謝!!

一定成功】評論

釋字第 436 號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