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n Huang】評論
第 67 條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
【正準備飛的鴿子】評論
現考一樣要選5%,不是??
【Messi】評論
現在也還是5%啊,是多久沒投票過啦~
【唐唐】評論
3.政黨之得票率須達多少以上,始能參加全國不分區代表名額之分配? (A)百分之三 (B)百分之五 (C)百分之十 (D)百分之十二
【Pan】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67 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