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何種權利?
(A)生存權
(B)人格權
(C)工作權
(D)人身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73597
統計:A(104),B(5015),C(11),D(21),E(0)

用户評論

【用戶】Vivin W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釋字第 587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3年12月30日解釋爭點民法及判例禁子女提否認生父之訴違憲? 解釋文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

【用戶】王慧婷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請問出自大法官解釋第幾號??

【用戶】李莫莉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釋字587號

【用戶】Vivin W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 釋字第 587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3年12月30日 解釋爭點 民法及判例禁子女提否認生父之訴違憲? 解釋文         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同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0七一號判例與此意旨不符之部分,應不再援用。有關機關並應適時.....看完整詳解

【用戶】張懷安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587號解釋解釋文第一段(開頭):「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