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呆魚】評論
指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石勒】評論
代表國家行使統治權中的公法行為者
【a8888】評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04&flno=2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I.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II.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III.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