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基本權之意旨?
(A)機關因改組、解散或改隸影響公務員權益者,應設適度過渡條款或其他緩和措施
(B)戒嚴時期因犯內亂罪、外患罪所喪失或被撤銷之公務人員資格,於符合一定要件下,得申請回復,但排除武職人員申請
(C)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在退休法未明定之情形下,規定再任公務人員之退休金基數應連同以前退休金基數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公務人員退休法所定 35 年之上限
(D)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81989
統計:A(77),B(2560),C(2743),D(31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中華民國國籍、誣告罪名反坐違反比例原則

用户評論

別柏賢(被開販售請告知)】評論

(C)有明定,根據釋字658號,所以C是錯的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項之規定,係將退休(職、伍)或資遣前之任職年資與再任年資合併計算,並使合併計算之年資受最高退休年資三十年或三十五年之限制,其意旨固在維持年資採計之公平,其規定內容,並非僅係執行公務人員退休法之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而係就再任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及其採計上限,增加對再任公務人員之退休金請求權限制,應屬法律保留之事項。

】評論

C還是看不懂解釋,是錯在基數?

】評論

釋字658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有關已領退休(職、伍)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公務人員,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休(職、伍)金基數或百分比或資遣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高標準為限之規定,欠缺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且其規定內容,並非僅係執行公務人員退休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而係就再任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及其採計上限等屬法律保留之事項為規定,進而對再任公務人員之退休金請求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Yan】評論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三...

snoopy75smb】評論

(A)機關因改組、解散或改隸影響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