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自民國 101 年 9 月 6 日起,交通裁決事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法院並依行政訴訟法審理。如甲主張此修法,致交通裁決事件不再由普通法院審理,損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其主張是否有理由?
(A)無理由,審判權歸屬及審級制度,尚屬於立法裁量範圍
(B)有理由,基於交通裁決事件之違法特性,應由普通法院審理
(C)無理由,此為基本權程序與組織保障的問題,與訴訟權無涉
(D)有理由,基於司法一元主義,普通法院審理始可保障訴訟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81404
統計:A(3884),B(463),C(1036),D(31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中華民國國籍、誣告罪名反坐違反比例原則、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用户評論
【劉惠珍】評論
立法裁量意指立法者關於「法律內容」具有決定權(立法內容之裁量);或立法者關於「是否立法」的決定權(立法制定之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