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致深藏】評論
正常程序是先向原處分機關"申訴",不成再向其上級主管"訴願",仍不成的話,大學以上的學生可以再向上對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學校事物應該算簡易程序吧(<40萬),所以個人覺得應該是"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可能出題老師忘了我們的行政訴訟改成3級2審了…不過這題是考順序,所以瑕不掩瑜啦。
【今年必上】評論
高等行政法院是受理交通或簡易訴訟以外的公法爭議,小名最後得向地方法院簡易訴訟庭提起訴訟
【李逍遙】評論
◎33 小明因為期中考時被認定連續作弊而被退學,但他認為該處分並不合理,其尋求行政救濟的方式有以下三種:①向教育主管機關提出訴願②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訴 ③向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問,其正確順序為何? (B)②①③✱(1)向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2)向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提出訴願➡(3)向高等法院(通常訟程序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Ⅰ)『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終審)】。(Ⅱ)『通常訴訟程序事件』:【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最高行政法院(終審)】。
【Chin-Yi Hsu】評論
有784囉 去看一下喔
【久利恩】評論
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解釋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