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A)(C)第 516 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B)第 518 條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D)第 521 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518條 (逾期異議之駁回)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Da Yo Lin】評論
(A)錯在→不附理由(B)錯在→以裁定駁回
【MingWei 上岸繼續考】評論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101 號令
【snoopy75smb】評論
(A)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附具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X;「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B)債務人如逾期提出異議,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X;「裁定」駁回)(C)債務人合法提起異議後,得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O),(D)對於已確定之支付命令,得提起上訴,以資救濟(X;債務人未提出異議之支付命令僅得為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 第 516 條 (提出異議之程式)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 第 518 條 (逾期異議之駁回)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