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應於原告知悉除權判決時起幾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A)10日
(B)20日
(C)30日
(D)40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7355
統計:A(26),B(76),C(338),D(2),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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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52條 (撤銷除權判決之期間)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前項期間,自原告知悉除權判決時起算。但依前條第四款或第六款所定事由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如原告於知有除權判決時不知其事由者,自知悉其事由時起算。除權判決宣示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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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51條 (除權判決之撤銷)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為公告者。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間者。四、為除權判決之法官,應自行迴避者。五、已經申報權利而不依法律於判決中斟酌之者。六、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之再審理由者。民事訴訟法 公示催告程序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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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 (再審事由)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

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551 條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為公告者。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間者。四、為除權判決之法官,應自行迴避者。五、已經申報權利而不依法律於判決中斟酌之者。六、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之再審理由者。第 552 條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前項期間,自原告知悉除權判決時起算。但依前條第四款或第六款所定事由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如原告於知有除權判決時不知其事由者,自知悉其事由時起算。除權判決宣示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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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1 條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為公告者。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間者。四、為除權判決之法官,應自行迴避者。五、已經申報權利而不依法律於判決中斟酌之者。六、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之再審理由者。第 552 條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前項期間,自原告知悉除權判決時起算。但依前條第四款或第六款所定事由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如原告於知有除權判決時不知其事由者,自知悉其事由時起算。除權判決宣示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撤銷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