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或進行訴訟,以下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除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亦可
(C)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者,應受特別委任
(D)訴訟代理人之訴訟代理權,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0748
統計:A(42),B(31),C(22),D(640),E(0)

用户評論

楊茱蓉】評論

第73條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70-1條 (訴訟代理人之權限)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前項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前項情形,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

萱萱】評論

解析:

施西】評論

除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意思不就是一、二審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第三審可不用委任律師?

半夏】評論

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書